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版)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并引导教师和科研人员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升学校的学科专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转型升级、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9〕3号)、《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校各类在岗人员取得的第一署名单位或独立署名单位(论著类成果可放宽到第二署名单位)为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类成果均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按自然年度统计,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布文件、获奖证书、证章原件为准。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类别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类别包括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课题、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师生技能竞赛、获得授权的专利、申报入选的质量工程项目等。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学校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级别、类别给予奖励。
多人合作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所获得的科研奖励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团队讨论确定分配比例、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发放,总量不超过100%。
表1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 |||||
奖励等级 奖励等次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备注 |
特等奖 | 300000 | 100000 | 20000 | 10000 | 自然科学类成果奖按左侧标准的150%奖励,教材建设奖按左侧标准的50%奖励。 |
一等奖 | 200000 | 50000 | 10000 | 5000 | |
二等奖 | 100000 | 20000 | 5000 | 3000 | |
(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说明:表1的科研成果奖包含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党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部以外部委组织评选的科技成果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评选的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未设置特等奖,只设一等、二等、三等奖项的,对照以上表格分别对应特等、一等、二等级别给予奖励。
(二)科研项目结题奖励
获准结题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到校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费、外拨经费后提取的间接费中的科研绩效总量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奖励。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奖励资金(科研绩效)为间接费扣除学校管理费、水电费用后的部分。奖励资金(科研绩效)提取比例按表2-1、2-2标准测算。
上级统一拨付经费但由学校自主决定资助经费的项目(如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及由学校资助的市厅级以上自费项目,按照上级资助的纵向项目予以奖励。
表2-1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类型 | 奖励比例 | 备注 | |
自然科学类 |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 | 30% | 从进校经费中计提,于项目结题当年发放。结余经费不足相应比例的,按实际结余额度发放。 |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 | 27% | ||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23% | ||
数学等纯理论类、人文社科类、工程设计类、艺术创作类 | 50% | ||
表2-2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项目类型 | 奖励比例 | 备注 |
科技攻关、技术开发类 | 不超过70% | 以项目提取的全部间接费用奖励项目组成员,间接费比例按委托单位合同提取,合同未约定的,间接经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设定。 |
数学等纯理论类、人文社科类、工程设计类、艺术创作类 | 不超过80% |
(三)论文发表奖励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表3-1所列基准进行奖励。
表3-1发表论文奖励标准(元/篇)
类别 | 论文级别 | 奖励基准 | 备注 |
一类 | CSSCI源刊、CSCD源刊、SCI二区以上 | 20000 | 论文同属于多个目录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
二类 | CSSCI扩展版、CSCD扩展版、SCI三区、SSCI、A&HCI、EI源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10000 | |
三类 | 科技核心期刊、AMI扩展以上等级期刊、SCI四区期刊 | 5000 | |
四类 | AMI入库期刊、高校学报、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专业学术期刊 | 2000 |
说明:(1)“CSSCI”是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CSCD”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来源期刊;“EI”指美国工程情报公司(The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编辑出版的《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SCI”“SSCI”和“A&HCI”分别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发布的《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及《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s and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其中SCI的分区情况根据当年中国科学研究院公布的大类分区数据确定;
(2)“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3)“科技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
(4)“AMI期刊”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目录内期刊;
(5)“专业学术期刊”是指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图书馆联合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中所评价的期刊。
(6)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会议交流论文,论文集收录论文,学术新闻报道、书评、读者来信类文章,以及正文不足5000字的论文均不予奖励。
(7)我校教职工在作品署名中所署责任单位有2个或以上时,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奖励标准的40%予以奖励。署名我校为第二责任单位往后的作品不予奖励。
(四)出版著作奖励
我校教职工主持撰写或编著的由正规出版机构出版(具有ISBN标准出版号)的专著、编著(含作品集)、译著、教材、工具书等著作(在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出版的中文著作需经上级宣传部门审查后认定),按表4所列基准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校外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著作类成果的参与人工作量以著作《前言》《后记》《出版说明》等内容中所述记载的编撰人承担章节情况为准,工作量不明确的,原则上不予奖励。有审稿人的,审稿工作量按全书篇幅的10%折算。
由学校资助出版的著述成果原则上不再奖励。但成果出版后参与各类评奖获得奖励的,另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
修订再版的教材、著作,第2版按第1版的50%进行奖励,第3版按第1版的30%进行奖励。第3版以后的,不再奖励。
表4著作类奖励基准表(单位:元)
著作类别 | 奖励基准 | 工作量计算 |
学术专著、国家规划教材或工具书 | 80元/千字 | 以编著者实际承担的著述版面量计算,四舍五入到千字 |
中外文互译著作、省级规划教材 | 60元/千字 | |
普通教材或工具书、学术编著(作品集)、古籍整理作品 | 40元/千字 |
(五)技能竞赛奖励
1.竞赛级别
世界级技能竞赛: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教育部主办的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排位赛、总决赛及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冠军争夺赛。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的职业技能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等。如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总决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
自治区(省)级竞赛:是指面向全区高校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分为A、B、C三类。
(1)自治区(省)级A类
国家级竞赛的省级选拔赛;
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教育厅、人社厅等)主办,面向全区高校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如广西职业技能大赛、广西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区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师范生信息化教学应用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广西选拔赛、“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广西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
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牵头举办的全国性公益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冶金科技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
(2)自治区(省)B类
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当年广西高校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有关文件中B类竞赛;
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牵头举办的全国性公益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省级选拔赛。
(3)省级C类
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当年广西高校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有关文件中C类竞赛;
广西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广西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牵头举办,但不属于省级A类或B类竞赛的全区性公益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级竞赛:由河池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如河池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由各类社会力量主办、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性职(专)业技能竞赛。
校级竞赛: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性竞赛;上级部门或学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2.竞赛奖励标准
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奖的按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市级和校级竞赛五个等级予以奖励,其中市级和校级竞赛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不设奖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的竞赛中,特等奖奖励金额按一等奖的1.2倍计算;若赛项中未设立三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的奖励金额计算,以此类推。
表5-1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单位:元)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国家级 | 80000 | 30000 | 10000 |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课堂教学赛项按左列标准2倍奖励 |
省级A类 | 8000 | 3000 | 1000 | 全区职业院校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课堂教学赛项按左列标准2倍奖励 |
省级B类 | 5000 | 2000 | 800 | 如获奖项目属于国家级“双高”建设计划标志性成果,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后可参考左侧列标准进行奖励。其他由二级学院自行定级奖励。 |
省级C类 | 3000 | 1000 | 500 |
表5-2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单位:元)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国家级 | 60000 | 20000 | 8000 | |
省级A类 | 6000 | 2000 | 800 | |
省级B类 | 3000 | 1000 | 500 | 如获奖项目属于国家级“双高”建设计划标志性成果,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后可参考左侧列标准进行奖励。其他由二级学院自行定级奖励。 |
省级C类 | 2000 | 500 | 300 |
经学校同意,我校教职工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艺术展演、体育竞赛和作品评比(含征文、论文、设计、制作、发明、调研、课件、微课、美食作品、文艺作品等)等非专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由二级学院自行定级奖励,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同级别技能竞赛的1/3。如获奖项目属于国家级“双高”建设计划标志性成果,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后可参考表5-1和表5-2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其他有关协会、学会主办比赛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定级奖励,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同级别技能竞赛的1/3。如获奖项目属于国家级“双高”建设计划标志性成果,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后可参考5-1和表5-2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同一赛项或作品多次参赛的,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
(六)质量工程项目成果奖励
由我校牵头主持的经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组织评选认定的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成果,按表6标准奖励。
表6质量工程建设成果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类别 | 具体类型 | 级别 | 双高加分 | 奖励标准 |
党建类 | 党建工作标杆学校 | 国家级 | 15 | 30000 |
省部级 | 5 | 10000 | ||
党建工作标杆院系、样板支部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学校立项 | 国家级 | 15 | 30000 | |
省部级 | 5 | 10000 | ||
“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示范校、“三全育人”典型学校 | 国家级 | 15 | 30000 | |
省部级 | 5 | 10000 | ||
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示范院系、“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项目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高校党建、“三全育人”典型学校优秀案例和示范党建品牌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单位立项、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总支(团支部)、高校活力团支部、高校高水平辅导员工作室等 | 国家级 | 2 | 4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广西清廉学校建设示范校立项 | 省部级 | 2 | 4000 | |
课程思政示范项目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广西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标准化建设单位 | 省部级 | 1 | 2000 | |
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类 | 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立项 | 国家级 | 15 | 300000 |
省部级 | 5 | 200000 | ||
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立项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职教国培”示范项目 | 国家级 | 2 | 4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示范性民族文化传承创新职业教育基地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教育部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典型案例 | 国家级 | 2 | 4000 | |
专业教学资源库 | 国家级 | 15 | 30000 | |
省部级 | 5 | 10000 | ||
在线精品课程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单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突出单位、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表现突出单位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研究基地 | 国家级 | 2 | 4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技术创新服务类 | 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项目、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示范基地 | 国家级 | 3 | 6000 |
省部级 | 1 | 2000 | ||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典型案例 | 国家级 | 2 | 4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双师”队伍建设类 | 黄大年式教师团队、高水平创新团队、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 国家级 | 3 | 6000 |
省部级 | 1 | 2000 | ||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 | 国家级 | 2 | 4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全国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典型案例 | 国家级 | 2 | 4000 | |
产教融合类 | 产教融合专业合作建设试点、产教融合示范实训基地、教师教育实践基地 | 国家级 | 2 | 4000 |
省部级 | 1 | 2000 | ||
教育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典型案例 | 国家级 | 2 | 4000 | |
示范性产业学院、职业教育集团(联盟)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数字化水平建设类 | 信息化标杆学校建设单位、数字校园建设试点单位 | 国家级 | 5 | 10000 |
省部级 | 3 | 6000 | ||
教育信息化应用优秀案例 | 国家级 | 3 | 6000 | |
省部级 | 1 | 2000 | ||
国际化水平建设类 | 面向东盟的国际化职业教育资源 | 国家级 | 3 | 6000 |
省部级 | 1 | 2000 | ||
质量奖 | 主席质量奖 | 正奖 | 200000 | |
提名奖 | 100000 | |||
中国质量奖 | 正奖 | 300000 | ||
提名奖 | 200000 | |||
其他 | 先进单位 | 国家级 | 300000 | |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 国家级 | 300000 |
(七)知识产权类奖励
对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按表7所列标准进行奖励。对专利转让或授权取得的收益,按实际进校收益的90%奖励发明人。
表7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标准(单位:元/项)
类型 | 奖励标准 |
发明专利 | 8000 |
实用新型专利 | 2000 |
外观设计专利 | 1000 |
计算机软件著作 | 500 |
(八)其他奖励
学校对于获得国家级成果所归属的二级学院(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与分管领导按表8所列标准进行奖励。具体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协商并按实际贡献进行分配,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表8获国家级成果所归属的单位及分管领导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获奖类型 | 级别和等级 | 奖励标准 | 备注 |
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材建设奖 | 国家级特等奖 | 4 | 教材建设奖按左侧标准的50%奖励。 |
国家一等奖 | 3 | ||
国家级二等奖 | 2 | ||
课题项目结题 | 国家级 | 1 | |
规划教材 | 国家级 | 1 | |
学生技能大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1 | |
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2 | |
质量工程建设成果 | 国家级 | 1 |
(九)其他成果
本办法未列入,但能显著提高我校学术地位或社会影响力,或能为学校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标准界定不清的成果,经成果获得者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并核准奖励标准。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统计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按年度考核,统计时间节点为每年12月31日。教职工根据统计时间要求填报《年度科研成果统计表》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对本部门人员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分类汇总当年成果送科研处审核。
第四条 科研处对全校各单位报送的《科研成果统计表》进行审核,核定教职工科研奖励金额,资料存档。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条 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统计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对成果认定级别、奖励金额等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内向科研处或学校纪检监察办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科研处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绩效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追回相关绩效奖金和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其他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支持其申报各类科研、教改课题。
第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由科研处报请学校撤销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同一科研成果符合多种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奖励;所获奖励发生在两个年度的,后一年只计前后奖励标准的增加部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