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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6-06-04 11:22:31 浏览次数: 【字体:

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1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 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元/人天 (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 准为900- 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 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 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 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 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时间

织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按照本办法第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照本办法第六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

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gxxdkyc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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